协会章程

第一条    协会名称

协会由所有遵循本章程的会员按照1901法组成,全称为:同济大学法国校友会

第二条    协会目标

1, 协助扩展同济大学海外影响力

2, 帮助留法校友

3, 促进同济留法校友及海外校友联系

4, 促进同济大学及法国合作伙伴关系

第三条    地址

协会的正式地址为:1, avenue du Parc, 92400 Courbevoie, France

协会地址可以在得到全体大会许可的条件下迁移。

第四条    协会成员注册

协会成员为个体法人,同意协会目标并关注协会活动,并且满足以下任何条件:

1,拥有同济大学文凭

2,曾在同济大学学习

3,曾在同济大学任教或者实行过相关项目

可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协会

第五条    成员分类

1,协会创办人:参与协会创建人员

2,满足4号条款的成员

3,荣誉成员:

第六条    退出

会员资格在如下情况下自动丧失:

1,自动离职

2,去世

3,由协会执委会宣布的决定

第七条    协会资源

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:

1,会员的年费

2,由国家,当地团体法人和社会机构给予的补贴

3,给会员提供的活动或者服务带来的收入

第八条    全体成员大会

普通全体成员大会由协会的全体成员参加。大会在每年的一月召开,在会期之前至少一个月由常委会决定,并且由秘书处通知所有协会成员。大会议程在会议通知书上注明,并且仅可以处理议程中的议题。大会只有在至少一半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有效。否则,新大会的通知应在十五天之内发出,并且不管大会出席人数多少,会议照常进行。选举将由匿名投票方式举行,以多数赞成为准。每位会员可以两次委托授权投票权. 主席,主席团成员一起主持大会,向大会提交审议报告和新的计划,财务主管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下一年的预算,所有审议材料都需经大会投票才能生效。在主体团有成员退出的情况下大会介入主席团的重组工作。

第九条    特别全体大会

所有称呼以及协会章程的修改都必须有特别全体大会讨论通过。特别全体大会可以在半数及半数以上的成员的要求下举行。召集通知,如同普通全体大会的情况,应该注明所有建议的修改条例。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市必须的,并且投票只有在一半以上人数的支持下才可以通过。委托代理是不允许的。

第十条    协会的执行机构

全体大会任命一个至少由主席,财务主管和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团。主席团负责协会政策的执行工作。主席团有权提出协会发展方向的建议,交由全体大会审议通过。主席团应在每年向全体大会提高审议报告并且介绍财务执行情况。主席团大会成员的任职期限是两年。

主席团成员每年由全体大会投票决定通过,并且可以连选连任。如果有成员空缺,主席团可以暂时以其他人来代理,在下一次最近的全体大会时候投票通过。

协会的运行

主席团需要至少每月开会一次。决议应在至少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才有效。决议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。

第十一条 内部规则

除非章程中已注明或者特别全体大会通过,否则协会可以自己来制定内部规则。

内部规章可以有主席团来制定,但是无论如果都需交由全体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二条 解散

如果特别全体大会作出解散的决定,一个或多个清算者应该由特别全体大会任命,协会资产应该根据1901的法律进行转移。

显示幻灯片需要安装Flash插件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