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会章程
第一条 协会名称
协会由所有遵循本章程的会员按照1901法组成,全称为:同济大学法国校友会
第二条 协会目标
1, 协助扩展同济大学海外影响力
2, 帮助留法校友
3, 促进同济留法校友及海外校友联系
4, 促进同济大学及法国合作伙伴关系
第三条 地址
协会的正式地址为:1, avenue du Parc, 92400 Courbevoie, France
协会地址可以在得到全体大会许可的条件下迁移。
第四条 协会成员注册
协会成员为个体法人,同意协会目标并关注协会活动,并且满足以下任何条件:
1,拥有同济大学文凭
2,曾在同济大学学习
3,曾在同济大学任教或者实行过相关项目
可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协会
第五条 成员分类
1,协会创办人:参与协会创建人员
2,满足4号条款的成员
3,荣誉成员:
第六条 退出
会员资格在如下情况下自动丧失:
1,自动离职
2,去世
3,由协会执委会宣布的决定
第七条 协会资源
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:
1,会员的年费
2,由国家,当地团体法人和社会机构给予的补贴
3,给会员提供的活动或者服务带来的收入
第八条 全体成员大会
普通全体成员大会由协会的全体成员参加。大会在每年的一月召开,在会期之前至少一个月由常委会决定,并且由秘书处通知所有协会成员。大会议程在会议通知书上注明,并且仅可以处理议程中的议题。大会只有在至少一半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有效。否则,新大会的通知应在十五天之内发出,并且不管大会出席人数多少,会议照常进行。选举将由匿名投票方式举行,以多数赞成为准。每位会员可以两次委托授权投票权. 主席,主席团成员一起主持大会,向大会提交审议报告和新的计划,财务主管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下一年的预算,所有审议材料都需经大会投票才能生效。在主体团有成员退出的情况下大会介入主席团的重组工作。
第九条 特别全体大会
所有称呼以及协会章程的修改都必须有特别全体大会讨论通过。特别全体大会可以在半数及半数以上的成员的要求下举行。召集通知,如同普通全体大会的情况,应该注明所有建议的修改条例。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市必须的,并且投票只有在一半以上人数的支持下才可以通过。委托代理是不允许的。
第十条 协会的执行机构
全体大会任命一个至少由主席,财务主管和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团。主席团负责协会政策的执行工作。主席团有权提出协会发展方向的建议,交由全体大会审议通过。主席团应在每年向全体大会提高审议报告并且介绍财务执行情况。主席团大会成员的任职期限是两年。
主席团成员每年由全体大会投票决定通过,并且可以连选连任。如果有成员空缺,主席团可以暂时以其他人来代理,在下一次最近的全体大会时候投票通过。
协会的运行
主席团需要至少每月开会一次。决议应在至少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才有效。决议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。
第十一条 内部规则
除非章程中已注明或者特别全体大会通过,否则协会可以自己来制定内部规则。
内部规章可以有主席团来制定,但是无论如果都需交由全体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二条 解散
如果特别全体大会作出解散的决定,一个或多个清算者应该由特别全体大会任命,协会资产应该根据1901的法律进行转移。